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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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深圳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理事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依据《深圳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理事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和会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深圳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协字”和“深圳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秘字”。“ 深圳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协字”适用于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协会印章。“深圳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秘字”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不需加盖协会印章,只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  各类文件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秘书长或会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深圳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协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以“深圳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秘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文件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需使用《深圳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文件备案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深圳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文件传阅表》,报秘书长或协会领导阅批。

第十条  每年协会或秘书处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协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等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印章归秘书长管理,发票专用章归监事长管理。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深圳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印章的使用,由本会会长审批。“深圳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秘书处”印章的使用由本会秘书长审批。

第十四条  协会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本会任何法定文件唯有仅有会长签名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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