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
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法【2003】95 号)文中有关“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以及民法【2014】166号文件和《深圳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章程》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及收费标准:
一、会费交纳标准
1.交纳会费是会员依据本会章程应尽的义务,会费是本会活动经费的来源之一,凡自愿申请,经审核同意加入本会的会员,每年应按时按会费收取标准交纳会费。
2.各单位缴费明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 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二、交纳会费的时间和办法
1.申请办理相关入会手续的新会员,按全年交纳会费;按缴纳会费的时间顺延一年,第二年续费时间以入会时间为准,提前1个月续费。
2.会员在续会费时,以现金、转账等形式交纳。
3.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费收取工作,理事会负责会费的管理。
4.在收到会员的会费后,将开具正式收据,面交或寄至会员。
5.未收到协会正式收据的或者未转账到协会对公帐户的视为未缴费会费。
三、会费管理
1.本会按照规定的会费标准和时间收费,加强管理,合理支出。
2.收取的会员会费,按照《章程》规定用于开展各项活动必须的费用开支。
3.本会财务受理事会的管理以及监事会的监督,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
四、其他
1.凡无特殊情况,按规定三个月内未交纳会费又不作解释说明的会员,视自动退会。
2.本规定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3.本规定经深圳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深圳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