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深圳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多于理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理事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副会长组成。
第三条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照理事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聘任制);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常务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第七条常务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前五天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八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常务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以常务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但就与该常务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常务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常务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应由出席常务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涉及行业协会重大事项,应由占全体常务理事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通过。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和签到簿,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和记录人,建议在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理事公开。
第十一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常务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常务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二条监事长必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例会迟到三分之一以上的(含)缺席四分之一以上的(含)不得参加任何优秀会员评选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