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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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牌管理办法

深圳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

会员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深圳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根据《深圳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深圳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会员牌(以下简称会员牌)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牌是深圳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深财协)会员的有效证件。会员牌由深财协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统一授牌。

第三条 会员牌颁发的范围是深财协的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发起单位会员、所属各分会的会员。

第四条 在会员牌上盖 “深圳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印章方有效。

第五条 会员通过扫描会员牌的二维条形码可直接登陆深财协的网站和公众号。

第六条 会员牌须由会员单位妥为保管,不得涂改或转借、损坏。

第七条 单位会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代表人,应延用原编号会员牌,在有效期范围内继续有效。

第八条 因会员性质或职务变动的会员可申请换发会员牌、编号更换,原证作废,并上交深财协。

第九条 遗失会员牌者,应及时向深财协或分会提出补发申请,经深财协或分会审查后补发会员牌。

第十条 被深财协除名的会员,其会员牌作废,并同步在协会网站和公众号上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会员提出退会者,应交回会员牌。

第十二条 会员牌实行统一编号。由深财协直管会员的会员牌,会员牌号码设5位数,最高位数依次代表会长、名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理事长、秘书长、副会长、监事长、常务理事、总顾问、副秘书长、理事、监事、发起单位会员。如会长、名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理事长、秘书长、为1开头,副会长、监事长为2开头,常务理事、总顾问、副秘书长为3开头,理事为5开头,发起单位会员为6开头。如协会会长编号为10001,副会长依次为20001…,常务理事为总30001…,理事为总50001…;发起单位会员为总60001…原则首年依据入会时间按顺序排列,次年可以依据对协会贡献申请向前或自愿推后。

第十三条 各分会会员的会员牌,可根据各自情况自行决定。

第十四条 会员办理会员牌应交入会申请表、单位合法执照、纳税证明、财政等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以及协会规定会费。

第十五条 深财协的理事会成员(理事、总顾问、常务理事、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会长、常务理事长、名誉会长、会长)以及发起单位会员、的会员牌,由秘书处(会员部)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 分会会员的会员牌,由各分会填写会员牌的内容,并报中总协秘书处核准后办理。

第十七条 分会会员入会申请表由分会留存,各分会办理完会员牌后,及时将登记备案表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具备条件拟申请入会的单位,可在网站“会员服务”栏直接下载入会申请表,填表后寄秘书处(会员部),待批准后由办理会员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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