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深圳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最多不能多于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七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出席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必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第九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
第十条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一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