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和运作,依据《深圳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理事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监事在任期内,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监事候选人资料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开,以保证会员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四条会长、执行会长、常务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总顾问、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监事会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总顾问、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监事长可由会员代表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如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监事选举的,最高得票数者为两名或以上时,应在最高得票者中进行第二次选举,直至产生监事长。
第十条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例会迟到三分之一以上的(含)缺席四分之一以上的(含)不得参加任何优秀会员评选以及其他事项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